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原告 李定曄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兔耳創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