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徐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戶籍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址應為被告之住所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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