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被告 李睿慈李秀娟

住○○市○○區○○○路000號之7陳 李惠玉 住金門縣○○鎮○○0號

林李阿怨

李阿麗

李阿真

李惠美

李花春

李顏月治

李宗義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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