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芮耀漢 被告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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