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秘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
鄭勵堅 律師相對人 林永火
劉金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文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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