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054號債權人豪隆王朝大樓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10月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樺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