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 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淑美法官莊珮吟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