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莉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3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莉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
實欄一第三行「96年度簡字第2653號」應更正為「96年度易
字第2155號」、第六行「20時45分許」應更正為「20時34分
許」、第十一行「1盒」應補充為「1盒(合計價值新臺幣
922元)」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財物供己使用之犯罪
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且已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造成被害人
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