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童榮得 即大順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久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即反訴被告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就其所主張追加工程部分之(1)第1頁估價單8,886元、(2)第2至4頁估價單46,350元、(3)第5至7頁估價單75,045元、(4)第11頁估價單55,925元等部分是否已確實施作及交付被告即反訴原告一節,有無其它舉證?
(二)就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本件依工作物性質無須交付,故應適用民法第499條關於時效之規定之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即反訴原告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一)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件工程標單「貳、二、1-7」及「肆、26-28」等部分主張應扣減共計新臺幣105,754元,惟與系爭工程標單上載金額不符,應予說明。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件工程標單「參、6」部分主張應扣減共計新臺幣30,600元,惟與系爭工程標單上載金額不符,應予說明。
(三)就被告即反訴原告所主張「化糞池改善部分支出4,000元」一節,請提出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未依兩造合約內容及圖說內容施作致使被告即反訴原告需支付此部分必要修繕費用之舉證。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