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原告昇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昇 被告 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訂立之合意終止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40,002元,依前揭合意終止協議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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