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至少壹佰公尺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二項「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外,其餘部分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有賭博罪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犯罪手段、目的及犯後尚藉詞托稱係被害人同意其返家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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