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泰華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泰華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林泰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否認部分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於100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均未聲請於審理期日傳喚證人,足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已不復存在,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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