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告鴻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任遠 上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扣押款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1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93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收受前揭裁定後,雖曾以兩造間試談和解,具狀聲請延緩補繳期限,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