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榮彬
被 告 江姵穎 (即 江慶榮 之繼承人)
江煥榮 (即江慶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2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30日(被告江姵穎部分)、110年4月6日(被告江煥
榮部分)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1時,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因繼承江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得遺
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因繼承江慶榮所得遺產為限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