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告 張秀娥 被告 徐嘉賢 被告 徐嘉禾 被告 王咨閔 被告 邱坤安 被告 葉育銘 被告 陳欣儀 被告 謝仰衡 被告 黃國偉 被告 張毓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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