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冠學┌───────────────────────────────────────────────────────┐│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曾錦堂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3年7月16日│2,000,000元│H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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