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劉坤助
被 告 甲○○○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