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哲琪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六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廖哲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殘渣袋四小只、玻璃球一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復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
年一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在台東縣○○鄉○○村○○路
○○○號對面農舍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徐宗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