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東縣台東市○○段一二三二─六八地號內如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
(面積各為零點零壹柒陸公頃及零點零壹玖柒公頃)返還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坐落台東縣台東市○○段一二三二─六八地號內如附圖所示A、B部
分土地為其所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越界占有,迭經交涉,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將無權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並供擔保為假
執行云云;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依測量結果返還等語。
二、原告主張坐落台東縣台東市○○段一二三二─六八地號內如附圖所示A、B部分
土地為其所有,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為證;而其所有土地如附圖所示
A、B部分(面積各為0‧0一七六公頃及0‧0一九七公頃)為被告所占用,
業經本院現場勘驗,且經本院囑託台東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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