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馬恩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記載,應更正
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