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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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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