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丙○○原名 陳婉婷
甲○○原名 陳俞儒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梁美琴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王師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萬7,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3日,以95年度家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周玉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