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84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4萬8469元,應徵裁判費1萬1395元,上訴人僅繳納10240元部分,尚應補繳1155元。次核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37萬3469元,應徵裁判費6120元,亦未據繳納;合計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72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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