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乙○○原名 陳婉婷
甲○○原名 陳俞儒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梁語棋 原名 梁美琴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