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沈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