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冠銳因涉嫌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偵字第5688、68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等案件如附表所示查扣物品,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冠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688、68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48、4319、4559、5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12月9日雲所衛字第1114000771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12月15日通知在卷可查,惟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檢驗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FF-31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79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偵查隊相片黏貼紀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08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⒈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⒈毛重:0.5442公克⒉淨重:0.2288公克⒊取樣量:0.0021公克⒋剩餘量:0.2267公克⒌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5688號⒉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毛重:0.3752公克⒉淨重:0.2251公克⒊使用量:0.0021公克⒋剩餘量:0.2230公克⒌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860號⒊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毛重:0.77公克⒉淨重:0.585公克⒊使用量:0.003公克⒋剩餘量:0.582公克⒌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08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455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