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統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祥銨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潘紀寧 律師被告 簡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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