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貳萬叁仟叁佰伍拾│AU一二三九七一││││ 司丁星炎 │國分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