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