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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