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
抗 告 人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涵 如間給付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