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
抗 告 人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涵 如間給付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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