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 吳柔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
真實,惟本件聲請人請求吳柔蓉給付票款之事件,業據吳柔
蓉主張票據已罹時效而消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給付票款事
件(即本院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給付票款事件)審閱無誤
,聲請人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時效,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
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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