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在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