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在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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