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營小字第157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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