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約翰哈耶斯J
愛默哈耶斯E共同代理人 姜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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