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八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與鎖超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乙○○參與分配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七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乙○○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之參與分配聲請狀,係由相對人具名,而由其父 鎖信耀 遞送執行法院,相對人係以鎖信耀為代理人或傳達,雖待釐清,但究不能據以認定相對人無提出書狀之意思。苟相對人以鎖信耀為代理人,其委任不合法,亦應定期命其補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逕行駁回相對人參與分配之聲請,尚有未洽。因而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為駁回相對人參與分配聲請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