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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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資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萬6,57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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