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呂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采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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