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游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仲倫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