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6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陳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6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1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8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五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 陳欽炫 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被告
及訴外人 高素娥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並簽定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及撥款通知書8紙,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
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詎訴外人陳欽炫自民國100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
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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