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財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
第27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財賢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經營至今共賺約1萬元左右」。是
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38條
之1規定,仍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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