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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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告 連秀珍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 蔡劉水玉 ( 蔡道之 繼承人)
蔡忠信 (蔡道之繼承人) 蔡國本 (蔡道之繼承人) 蔡文堅 (蔡道之繼承人○○○鎮○○道之繼承人) 蔡金蘭 (蔡道之繼承人) 蔡金品 (蔡道之繼承人) 賴合 ( 蔡忠義 之繼承人) 蔡秉岳 (蔡忠義之繼承人) 蔡永能 (蔡忠義之繼承人) 蔡永和 (蔡忠義之繼承人) 蔡淑華 (蔡忠義之繼承人) 吳梅 ( 蔡文洲 之繼承人) 蔡凌峰 (蔡文洲之繼承人)被告 余孔文 訴訟代理人 余春旺 被告 蔡幸匊 兼訴訟代理人 蔡幸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朝榮 被告 蔡美芬 被告 蔡有霖
蔡瑞棋 蔡玉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品洋 被告 蔡玉霞
蔡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賴合(蔡忠義之繼承人)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合(蔡忠義之繼承人)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附圖編號K部分(面積51.57平方公尺),由被告蔡有霖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編號K部分(面積51.75平方公尺),由被告蔡有霖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