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債權人 陳月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八號店百貨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八號店百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解散,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㈡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須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債權人聲請狀上所載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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