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廖國勝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