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翁正潭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大湖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陳朝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信徒關係存在,該信徒關係係以其先祖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被告,因繼承而與 翁正宏 共有20分之1股,其對被告應有40分之1「潛在會份」存在,故信徒關係之確認實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告目前之財產依原告因信徒關係存在得主張之份額計算(財產總數即不動產以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億5,430萬4,998元×40分之1),核定為385萬7,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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