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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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震銘因犯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震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判50次│││││)││├────────┼──────────┼──────────┼──────────┤│犯罪日期│100年3月間起至100年│9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7月19日止│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878號│第16262、1951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254│10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號││││├────┼──────────┼──────────┼──────────┤││判決日期│100.10.21│101.05.03││││││││├───┼────┼──────────┼──────────┼──────────┤│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254│10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號││││├────┼──────────┼──────────┼──────────┤││判決確定│100.11.14│101.05.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4026號(已發監執│第5834號(應執行有期││││行)│徒刑2年8月,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