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士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勇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6月6日新北警淡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勇成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塑膠袋壹個(內殘留強力膠),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2年6月6日下午12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淡水區淡水捷運站後方公園。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勇成於警詢及本院庭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於102年6月6日下午1時許當場查獲。
(三)塑膠袋壹個(內殘留強力膠)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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