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譽仁 原審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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