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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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號被告 陳譽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譽仁應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譽仁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譽仁因另涉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5年9月6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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