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詹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