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銢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海岳
訴訟代理人 周佛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35,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